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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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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工作目标。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第二条 工作目标。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 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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