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地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地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排放废水污水所作出禁止性或性规定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3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责令停产整顿。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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